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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服务细则
  • 2013-06-13 00:00
  • 来源: 市民政局
  • 发布机构: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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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服务细则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市民政局机关工作制度》和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特制定本服务细则。

一、服务对象:

市级民间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服务内容:

1咨询服务: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为申请筹备或成立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咨询服务,解释申请筹备或成立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有关法规,办事程序,解答疑难问题。

2登记服务: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须报齐申请材料和表格,经审查批准后,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受理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3年检服务:对上一年度及之前成立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年度检查,审核上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和《年检报告书》,依法做出年检合格、不合格结论,对不接受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

三、服务程序:

1 咨询服务程序:

登记部门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下称《条例》)的规定,热情接待来访人,认真细致全面的回答咨询人的询问。对申请登记事项的基本情况做初步的了解,对明显不具备筹备成立民间组织的,应依据《条例》做出明确的答复;对基本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依据条例的相关规定一次性向申请人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

2、登记服务程序: 登记部门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外,应当即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登记表》一式两份,在申请人和承办人签字后,一份交申请人,一份存档备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依照登记部门要求提交的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3、年检服务:

1)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规定时间内领取《年检报告书》,填好后连同年度工作总结及下年度工作计划,携带登记证副本一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后于531日前报登记管理机关;

2)经检查后,在登记证副本上做出年检合格、不合格的结论,对年检不合格的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

四、服务时限:

l、咨询服务时限:及时解答疑难问题,对不便答复的问题经请示上级后5日内予以答复。

2、登记服务时限:申请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报齐全部有效材料表格后,自受理之起

20 日内做出准予成立或不准予成立的批复。对不予批准的,接通知后10日之内可上诉,30 日内可得到复议结果。

  3、年检服务时限:每年11日至531日为年检期限。

  五、监督约束措施
  严格按照《汕头市民政局实行政务公开为民服务的决定》中的监督措施的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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