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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公安厅转发《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和照料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2016-06-05 09:58
  • 来源: 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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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民发〔2015〕168号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公安局,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局,省直救助管理单位:

  现将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和照料安置工作的意见》(民发〔2015〕15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积极开展救助管理工作

  各级民政、公安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救助管理政策规定,履行职责分工,积极主动开展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要进一步加大救助管理工作力度,强化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和管理。各救助管理机构和辖区公安机关应密切协作配合,建立并完善流浪乞讨人员身份快速查询机制、寻亲服务机制、滞留人员身份查询长效机制、安置工作通报制度,简化查询手续、减少查询流程、便捷查询方式、实行快速查询,充分发挥民政部门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和公安机关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的功能和作用。对于快速查询未能确认身份的受助人员,应及时商请公安机关采集DNA 数据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各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要商请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建立滞留人员身份查询激励机制,重点奖励对积极查询和帮助滞留人员回归家庭产生明显社会效应的人员或单位,奖励的具体范围和标准商有关部门制定。

  各地救助管理站要对站内实行规范化、信息化、科学化管理,做好受助人员的站内照料、教育矫治、心理辅导等工作,保证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开展救助服务工作。同时,坚持“救助与管理教育并重”原则,要求受助人员必须遵守站内有关管理规定,对违反站内管理制度的,救助管理站要大胆管理,及时予以制止。对情节严重或蓄意闹事的,应当终止救助或报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公安部门接到报警电话后,应立即出警并依法处理。

  二、加强滞留人员安置管理

  各级民政、公安部门要加强对确实无法查找到户籍和家庭的滞留流浪乞讨人员的安置和落户工作。一是做好安置工作。各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要结合《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流浪乞讨人员安置工作的通知》(粤民事〔2013〕29号)的精神,研究制定安置措施,建立健全本地区安置工作长效机制。指导各类救助管理机构,福利院、养老院、敬老院、精神病院等公办福利机构和符合条件的民办福利机构、社会组织,采取委托福利机构供养、站内照料服务、站外托养服务、纳入特困人员供养、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妥善安置长期滞留流浪乞讨人员。组织做好滞留人员日常生活服务和管理教育。救助管理机构加强对托养机构工作的监督指导,托养机构应建立健全各类工作制度,规范滞留人员生活、医疗、管理以及突发疾病抢救、救治无效死亡等工作程序,切实保障滞留人员基本生活权益。二是做好身份查询及落户工作。救助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应加强滞留人员的身份线索查询工作。对长期确实无法查询到身份的滞留人员,由民政部门安置机构成批统一提出落户申请,公安机关受理审核,经市、县公安局批准,在安置机构集体户口所在地办理入户手续。对已经办理了户籍的安置滞留人员,经过查询确认了原来身份和户籍的,应及时注销安置后的户口登记,由原救助管理机构联系其亲属或者流出地救助管理机构,协助接送返乡。三是建立定期随访制度。各级民政部门要指导和督促救助管理机构建立定期随访制度,对委托的托养机构进行经常性检查,对安置的滞留人员跟踪回访,发现问题的,要及时警示,对不适宜继续开展托养服务的托养机构,要及时终止托养协议。各级福利院、养老院、敬老院、精神病院等社会福利机构要加强对安置滞留人员供养或托养工作的检查,安置场所必须符合消防、建设工程等安全资质,确保滞留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加大力度打击骗助行为

 各级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要加强与公安部门联系和协调,维护好救助管理机构正常稳定运转。要加强求助人员身份甄别,救助管理站要仔细询问、了解、掌握受助人员详细情况和信息资料,认真甄别、多渠道调查、核实其资料信息,发现可疑情况、人员,要及时通报公安部门。要警惕少数违法犯罪分子把救助站当成避风港,逃避法律制裁。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救助管理站,坚决打击骗取救助行为,对少数(三五成群结队)蓄意钻国家救助政策空子、骗取救助、无理取闹、辱骂殴打工作人员、破坏救助管理站设施及在站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不法人员,公安部门应及时出警和取证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坚决打击此类不法分子,有效处理各类站内突发事件。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公安厅

                                 201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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