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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 2015-07-19 09:59
  • 来源: 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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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厅直救助管理单位:

现将《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民发〔2015〕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救助保护工作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也是民政部门的重要职责。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救助保护工作是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民政部《通知》是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以下简称《意见》)的重要举措,对各级民政部门贯彻落实《意见》提出了具体的要求。《通知》对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及时做好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救助保护工作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意义重大、指导性强。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救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该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意见》和《通知》精神,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健全领导机构,研究制定相关制度,积极探索,勇于创新,真抓实干,注重实效,确保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救助保护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全力保障受监护人侵害的未成年人权益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尤其是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救助保护工作涉及范围广,社会关注度高,工作任务重,需要整合多方资源,多部门联动。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充分发挥已有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协调机制作用,进一步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教育等部门的沟通衔接,科学施策,合力推进。各地要统筹整合好民政部门在社会事务、社会福利、公益慈善、社会救助、社区服务、社会组织、社会工作等方面的资源,逐步完善受监护人侵害的未成年人的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司法救助、儿童福利、残疾补贴、国家监护、社会服务等制度。

三、加大力度推进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

各地要加大推进救助管理机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和社会(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力度,不断完善机构设施设备,主动承担起对受监护人侵害的未成年人实施临时救助、履行临时监护等职责,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已经获得民政部和省级彩票福利公益金资助的项目,要加快建设步伐,尽快完成项目建设并投入使用发挥效益。救助管理机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及时接收公安机关护送来的受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尚未建立救助管理机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县级民政部门要指定当地的社会(儿童)福利机构承担此项工作和临时监护职责,负责临时照料等具体工作。社会(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收留抚养人民法院指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未成年人,各地救助管理机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和社会(儿童)福利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脱、拒绝。各地救助管理机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和社会(儿童)福利机构应通过社会工作岗位设置、购买服务等方式将社会工作专业理念和方法融入未成年人权益救助保护工作中。

四、建立并完善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救助保护网络

各地要建立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救助保护工作网络,广州、深圳、汕头市民政局应结合正在开展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把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救助保护工作作为试点的重要内容加以贯彻落实和全力推进,按照民政部和省厅对试点工作的要求做实做细。省厅将建立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救助保护工作联络员制度,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要指定1名业务分管领导负责此项工作,1名业务负责同志担任联络员;各级救助管理机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和确定担负此项工作的社会(儿童)福利机构要成立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救助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指定1名领导作为具体负责人和1名业务骨干作为联络员,承担起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救助保护的指导、联络等具体工作,全面梳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救助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要认真制定接收和临时安置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省厅对此项工作将适时进行专项检查。

请各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负责收集汇总市民政局、所属各市、县(市、区)救助管理机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和社会(儿童)福利机构指定的负责人、联络员名单,并于2月28日前将表格(附件)传真、发邮件至省厅社会事务处。

附件: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救助保护工作联络员表

 

 

                                                                     广东省民政厅

                                                                         2015年2月6日

 

附件

 

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救助保护工作联络员表 

 

     填报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职责


 

 

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负责人


 

 

 


 

 

 


 

 

 


 

 

 


 

 

联络员


 

 

 


 

 

 


 

 

 


 

 

 


 

 

 


 

 

负责人


 

 

 


 

 

 


 

 

 


 

 

 


 

 

联络员


 

 

 


 

 

 


 

 

 


 

 

 


 

 

 


 

 

负责人


 

 

 


 

 

 


 

 

 


 

 

 


 

 

联络员


 

 

 


 

 

 


 

 

 


 

 

 


 

注:1.单位名称包括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市、县(市、区)救助管理机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会(儿童)福利机构;

    2.请各地级市民政局事务科(处)在2015年2月28日前将此表传真到省厅社会事务处;

      联系人:黄爱,电话:020-83321751,传真:020-83197555,邮箱:gdjiuzhu@163.com

 

民发〔2015〕2号



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已于2014年12月18日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就民政部门切实做好《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意见》出台的重要意义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出台了一系列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取得了良好成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同时规定,民政部门代表政府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兜底职责。但是,近年来各地发生了一系列监护人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冲击了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意见》针对未成年人受到监护侵害后发现难、起诉难、审理难、安置难等实际问题,通过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强化部门协作配合,细化监护权转移相关规定,建立了未成年人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为依法处理监护侵害行为提供了政策保障。各地民政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到《意见》的出台是民政部门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迫切需要,是探索构建“以家庭监护为基础、以社会监督为保障、以国家监护为补充”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重要标志,是深入推进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解决试点工作政策瓶颈的有利支撑,对于推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制度转型升级、推进民政事业长远发展意义深远。

二、及时研究部署《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

依据相关法律政策规定,《意见》设定了民政部门在临时照料、调查评估、监护指导、多方会商、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提起诉讼、判后安置等多个环节的工作职责。民政部门在贯彻执行《意见》时任务重,难度大,具有开拓性,面临着较大的工作压力。各地要克服困难,将贯彻落实《意见》作为当前重点任务进行部署,明确责任,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任务到位、措施到位。要尽快转发《意见》,并通过会议、培训等方式迅速组织学习,全面掌握《意见》精神和民政部门工作职责。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充分发挥已有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协调机制作用,进一步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教育行政等部门的沟通衔接,做好工作预案,形成工作合力。要统筹整合好民政部门在社会事务、社会福利、公益慈善、社会救助、社区服务、社会组织、社会工作等方面的资源,发挥民政工作整体优势。各地应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增强《意见》的知晓率和影响力,努力营造未成年人权益不可侵犯、不敢侵犯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加快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包括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是民政部门贯彻落实《意见》的重要工作载体,承担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对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临时救助、履行临时监护等职责。目前,仍有一些县(市、区)尚未建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不具备临时照料未成年人的基本条件。各地要以《意见》出台为契机,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国家法律政策赋予的职责任务,争取将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纳入党委政府议事日程。要加大财政资金及福彩公益金对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项目的资助力度,汇集多方资源投入,形成机构建设的整体规划。没有建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县级民政部门,应整合现有各类社会福利机构资源,明确承担临时监护职责的实体机构。没有适合实体机构的县级民政部门,要及时报请上级民政部门指定具备条件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承担临时监护职责,负责临时照料、提起诉讼等具体工作,县级民政部门应协助指定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开展调查评估、多方会商等工作。各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及时接收公安机关护送前来的受监护侵害的未成年人,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收留抚养人民法院指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脱、拒绝。

四、加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队伍建设

各地要加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队伍建设,选派工作能力强、认真负责、有担当精神的同志开展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配齐配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领导班子。选调具有社会工作、教育、心理、法律等专业学历的年轻干部充实一线工作力量,通过加强社会工作岗位设置、开发公益岗位等方式引进专业人才,优化队伍结构。积极落实专业人才激励措施,鼓励现有工作人员考取社会工作等专业资质,形成良好的学习氛围。适应工作发展需要,努力建设服务管理复合型工作队伍,提高民政部门在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中的组织、协调能力。加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制度建设,完善各项管理措施和工作流程,落实岗位责任制,充分利用各类资源,履行好《意见》规定的工作职责,形成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长效机制。

五、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各地要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任务,切实发挥自治功能。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主动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政策,将预防监护侵害行为纳入村规民约,积极预防并及时劝诫、制止监护侵害行为。指导村(居)民委员会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发现报告、调查评估、监护指导、多方会商、跟踪回访等工作。发挥社区贴近家庭、了解情况的优势,招募爱心家庭,通过自愿助养、家庭寄养等方式开展临时照料。加大培育专业社会组织的力度,通过政府委托、购买服务、动员志愿服务、项目合作等方式,积极引导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公益慈善机构、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对受监护侵害未成年人的临时照料、心理辅导、情感抚慰,对监护人的心理疏导、教育辅导、监护指导等服务。积极引导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参与调查评估、提起诉讼等具体工作。加强与社会力量的平等合作,明确服务要求和工作准则,建立定期评估制度。有条件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可向专业社会力量提供服务场所。

各地要将贯彻落实《意见》与深入推进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相结合,全面加大试点工作推进力度,扩大试点工作覆盖范围,对试点地区加强政策倾斜、资金倾斜、项目倾斜和业务培训指导,着力完善“市、县、乡镇(街道)、村(居)”四级联动、覆盖城乡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网络,健全“监测预防、发现报告、帮扶干预”联动反应机制,构建“家庭、社会、政府”三位一体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格局。各地要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的具体工作措施,指导基层严格遵照执行,避免工作盲区,同时加强对基层民政部门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个案指导,确保《意见》贯彻落实。

执行中遇到的个案和问题,请及时报民政部。

 

 

                                                              民政部   

                                                           2015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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