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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开展社会救助与就业和社会保险等信息共享核查工作的通知
  • 2020-12-25 18:14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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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保局:

现将《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转发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社会救助与就业和社会保险等信息共享核查工作的通知》(粤民发〔2020143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做好社会救助对象就业、参保情况反馈工作

各地民政部门、人社部门要加强衔接,市和区县民政局要在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将本月在册低保、特困人员名单推送同级人社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并确保其信息真实性、实效性,由社保经办机构在全市范围内进行比对,包括职工养老保险、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及待遇领取情况。人社部门应做好劳动年龄内对象的就业服务和未参保对象的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服务,并于次月底向同级民政部门反馈有关信息。

二、加强生活困难未参保失业人员的救助帮扶

各地要适度扩大临时救助范围,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经本人到务工地或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县级民政部门和人社部门共同认定后,符合生活困难且失业未参保人员,向该人员发放个人临时救助金,救助标准参照临时救助个人对象救助标准,即3个月的城镇低保标准。


附件: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社会救助与就业和社会保险等信息共享核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pdf




汕头市民政局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12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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