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民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骨灰安放管理服务的意见〉的通知》(汕民通〔2020〕4号,以下简称《意见》)将于2025年2月届满。为贯彻落实减证便民的工作要求,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广东省民政厅骨灰安放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殡葬管理规定,市民政局牵头开展对《意见》的修订工作。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5年1月13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一、信函方式:汕头市金平区长平路78号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邮政编码:515041),请在信封上注明“骨灰安放(葬)的意见建议”字样。
二、电子邮件:stmzj_swk@163.com。
三、联系电话:0754-88900620。
汕头市民政局
2025年1月3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骨灰安放(葬)管理服务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减证便民的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骨灰安放(葬)管理服务流程,规范骨灰领取手续,强化殡葬综合治理,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广东省民政厅骨灰安放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殡葬管理规定,结合汕头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骨灰安放(葬)方式
骨灰可由丧属自主选择以下处置方式:
(一)安放(葬)于经批建的经营性、公益性公墓(含骨灰楼堂、塔陵园等骨灰存放设施);
(二)政府或殡葬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的海葬、树葬、花葬(壁葬)等不保留骨灰节地生态葬法处置;
(三)其他合法处置方式。
二、简化骨灰领取手续
(一)逝者为本市户籍的
1. 选择将骨灰安放(葬)于骨灰存放设施的,凭《汕头市骨灰领取承诺书》、丧属有效身份证件办理骨灰领取手续。相关殡葬服务机构加盖意见。
2. 对于参加政府或殡葬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的海葬、树葬、花葬(壁葬)等活动的,凭活动组织方出具的有效材料和丧属有效身份证件办理骨灰领取手续。
3. 属于其他合法方式处置的,需凭丧属有效身份证件和《汕头市骨灰领取承诺书》并由逝者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具意见后办理骨灰领取手续。若逝者户籍所在地与丧属户籍所在地不一致,以丧属户籍所在地意见为准。
(二)逝者非本市户籍的
骨灰由丧属带回原籍(常住地)安放(葬)的,凭丧属书面申请及有效身份证件办理骨灰领取手续。
(三)僧尼焚化后的骨灰处置按《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寺庙焚化对象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03〕174号)精神执行。
(四)汕头礐石风景名胜区管理局要严格执行汕府办函〔1997〕268号和汕殡改函〔1997〕01号文精神,加强对张陵公墓的管理,确保该公墓作为礐石风景区内零散旧坟墓集中迁移安葬之用,不能接纳风景区以外坟墓的迁入,不能对外经营,不能扩大服务范围、对象和项目。因张陵公墓墓主配偶合葬而领取骨灰的,按《关于礐石风景名胜区公墓墓主领取先人骨灰合葬问题的复函》(汕民函〔2001〕20号)精神执行,各殡仪馆及相关殡葬服务机构凭礐石风景区管理局出具的同意领取有效依据办理骨灰领取手续。
(五)如丧属不保留骨灰的,由丧属签字委托殡仪馆处理,殡仪馆作好登记并存档。
(六)属于建设项目迁坟且有主坟的,凭丧属有效身份证件和迁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迁坟有效材料办理。属于变更存放场所的,凭丧属书面申请、变更手续及有效身份证件办理。遗骸、骨殖申请火化的,凭丧属书面申请、有效身份证件、《汕头市骨灰领取承诺书》到就近殡仪馆办理火化及骨灰领取手续。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殡葬综合治理。各地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切实加强农用地、山林地管理,从源头上杜绝占地毁林建坟。各镇(街道)、村居委要坚决落实属地山林地主体管理责任,严控源头、严守底线,加强日常巡查,一经发现毁林建坟等违规行为应立刻制止并坚决落实整治复绿。各部门要继续加大打击惩处力度,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殡葬综合治理格局。
(二)规范殡葬数据管理。各殡仪馆、各骨灰存放单位要建立健全骨灰领取、安放(葬)登记制度,建立骨灰可追溯的闭环管理机制。每月将骨灰领取情况和骨灰安放(葬)情况分别汇总报送区县民政局。各区县民政局要加强对各殡仪馆的骨灰去向跟踪管理服务,履行骨灰安放(葬)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实施时间
本意见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 年。市民政局负责本意见的解释。
本单位此前发布的文件规定与本意见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附件:汕头市骨灰领取承诺书(式样)
汕头市骨灰领取承诺书(式样)
本人(姓名) ,户籍属 市 区(县) 镇(街道) 村(居)委,身份证: ;根据殡葬管理政策,现申请将先人 (与本人 关系),原属 市 区(县) 镇(街道) 村(居)委,于 年 月 日逝世, 年 月 日火化的骨灰领回:
1.安放(葬)于 公墓(含骨灰楼堂),墓位(格位)位置为 区(楼) 行 号;
2.通过其他合法方式 。
本人郑重承诺:领取骨灰后,严格遵守殡葬管理规定,不进行违规建坟和“二次土葬”行为。如有违反,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依法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等措施)。同时,本人将积极配合属地殡葬管理单位对骨灰存放情况的检查工作。
承诺人签名: 联系电话:
殡葬服务机构盖章: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1. 殡葬服务机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按本式样自行印制使用;
2. 骨灰安放(葬)于公墓(含骨灰楼堂)的,由殡葬服务机构盖章;以其它合法方式处置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盖章;
3. 承诺书一式四联,第一联用于办理骨灰领取手续;第二联由殡葬服务机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存档;第三联由逝者村(居)委存档;第四联丧属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