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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政府,市发改局、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卫计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汕头市民政局 汕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汕头市免除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汕民通〔2015〕195号) 汕头市免除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特补充通知如下:
一、《实施意见》中的免费对象调整为:凡在本补充通知执行之日起死亡且遗体实行火化的所有本市户籍居民(含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和离退休人员;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二、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免费项目标准、办理程序材料、经费来源、经费结算、监督管理等内容仍按《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补充通知自2018年3月1日起实行。
汕头市民政局汕头市财政局
2018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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