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汕头市殡葬管理条例》
承办运尸、冷藏、整容、告别、火化、骨灰寄存、丧葬用品等各项殡仪服务。
(一)正常死亡的遗体火化,应当提交死亡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要写明死亡原因)、委办人身份证明;属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还应同时提供死者身份证明(户口簿或身份证); (二)无名、无主遗体火化,应当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丧事承办人或委办单位的有关证明。其它非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火化,还应同时提供死者身份证明(户口簿或身份证); (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和华侨、外籍华人及外国人遗体在本市火化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实行24小时为丧家提供服务
各殡仪服务单位设立公开电话88227724、88103831,接到办理丧事的电话后可提供以下服务:
1、按丧主要求的时间、地点、车辆的类型接运遗体;
2、根据丧主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对遗体进行冷藏;
3、按丧主的要求对遗体进行整容;
4、按丧主的要求安排告别仪式,提供哀乐、鲜花、花圈等服务;
5、按丧主的要求提供高档捡灰炉、普通火化炉的火化;
6、按丧主的要求办理骨灰寄存;
7、丧主的其它特殊服务需求可提前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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