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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区乱埋乱葬行为的通告
为强化汕头市市区(以下简称市区)殡葬管理,保障殡葬改革的顺利实施,根据《汕头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市区范围内的乱埋乱葬和毁林造坟行为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
二、凡属以下情形之一的坟墓,均属清理的范围:
(一)城市居民区内非法建立的坟墓;
(二) 石风景名胜区和汕头大学周围自然环境保护区内乱埋乱葬的坟墓;
(三)在高速公路、324国道、206国道两侧视野范围内非法建立的坟墓。
三、对列入清理范围的坟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扫墓等活动。墓主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将骸骨自行迁移炎化或迁至经批准建立的公墓、陵园安葬;逾期不迁移的,按无主坟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平毁。
四、严禁在公墓外为活人预先修建墓穴。对已建的,一律由有关部门予以平毁,恢复地貌,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或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五、各级政府、各有关单位及列入清理范围的坟墓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共同负起责任,教育广大人民群众树立全局观念,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
六、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由民政、国土、林业等部门依照《汕头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自理;拒绝、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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