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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骨灰管理的通告
(汕府[2001]24号2001年2月31日)
为了强化殡葬管理;杜绝火化后骨灰的乱埋乱葬和毁林造坟,保护和节约土地林业资源,推行殉葬改革。根据国务院《殉葬管理条例》和《汕头经济特区殉葬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01年3月1日起,汕头市区死亡人员火化后的骨灰,由市殉葬管理所统一管理,丧主可自行选择以下处理方式:
1, 寄存于市火葬场和市殡仪馆内的骨灰楼或市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其它骨灰楼堂;
2, 由市殉葬管理所统一组织,撒放大海或深埋,植树;
3, 埋葬于国家,省,市民政部门批准兴建的公墓。
除选择以上方式外,丧生不得将骨灰擅自带回处理。
二、严禁毁林造坟,乱埋乱葬骨灰,违者将由有关部门按殉葬管理规定组织平毁,并予以处罚。
三、市殉葬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骨灰的统一管理,火葬场,骨灰楼堂,公墓等殡仪服务单位应当做好殡仪服务,方便群众;丧主,丧属应当积极配合骨灰的统一管理工作。
四、 违反本通告聚众闹事或不听劝告,影响殡仪馆,火葬场正常工作的,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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