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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公示(汕文罚字〔2019〕第018-2号)
  • 2020-08-25 15:57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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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汕文罚字〔2019〕第018-2


当 事  人:汕头市南粤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证件名称及号码:

1.《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MA4WF6BA3E

2.《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许可文号:汕旅管〔201758号)

法定代表人:林贤浩

住     所:汕头市金平区金源大厦甲幢1001号房之D


2019911日,我局接12345政府服务热线转来市民投诉称:汕头市南粤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雇佣万书艳导游在潮州两日游从事导游期间向游客销售绿豆饼、台湾一条根等潮汕食品,该导游违反《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要求管理部门对导游万书艳进行处罚。

经查实,导游万书艳作为你公司的兼职导游,被你公司委派为96日至7日“潮汕古城、生态南澳岛二天”旅游团1号车的导游,在从事导游期间向1号车上的游客兜售绿豆饼、牛肉丸等潮汕特产,并获利900元的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调查询问笔录》、调查取证照片等证据证明,证据合法有效,与案件事实、情节形成关联,且相互印证,充分证明违规事实和具体情节。

该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规定,应当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的规定予以处罚。2019920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汕文罚告字[2019]018-2号),告知你公司存在的违规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2019926日,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的申请。

现我局对你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单据并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汕头市行政复议集中受理中心地址:汕头市华山路16号法律服务中心受理窗口,联系电话0754-88988252)或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汕头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19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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