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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创业孵化基地分级认定机制的通知
  • 2020-05-14 17:04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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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贯彻落实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20〕10号)关于“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等各类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完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以及《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意见》(粤人社发〔2015〕16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汕人社〔2016〕172号)、《关于开展2019年全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推荐和复评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根据本市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发展实际,为进一步完善省、市、区县三级创业孵化体系,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均衡发展,提升整体运行水平,现就创业孵化基地分级认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创业孵化基地的分级认定

  (一)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受理范围在符合原有条件的前提下,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1.属于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或是省区域性(特色性)创业孵化基地项目;或是省下达的返乡创业孵化基地建设任务。

  2.基地孵化对象为生物医药、集成电路、创新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实体,在孵创业实体30户以上。在孵创业实体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企业注册地和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基地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二是特殊领域实体入驻基地在孵时限不超过5年。

  3.基地孵化对象为重点群体,包括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港澳青年、退役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返乡创业人员,在孵创业实体30户以上。在孵创业实体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企业注册地和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基地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二是重点群体入驻基地在孵时限不超过5年。

  4.纯公益性的创业孵化基地。

  (二)其他单位向所在地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认定区县级创业孵化基地,所在地在保税区、高新区、华侨试验区的按就近方便原则到相应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

  二、关于参加示范基地评选

  市、区县级创业孵化基地在按规定参评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或推荐参加省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方面一视同仁,在符合参评条件下都可按规定提交申请。

  三、关于补贴补助资金

  市、区县级创业孵化基地运营机构及初创企业同等享受创业孵化补贴、创业资助、创业租金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等优惠政策。评为市、区县级创业孵化基地,可按相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按市区共建认定的,按市级基地标准给予补助;已在所在区县获得区县级基地认定资金补助的,市给予补足差额。

  四、关于日常管理

  各区县要结合分级认定机制调整,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基地的建设。认定数量未达标的区县要继续加大力度。各级已认定的孵化基地要按政策文件要求规范运营,提升孵化效果。各区县对认定和负责管理的创业孵化基地,要加强后续跟踪管理,加大服务支持,促进创业孵化基地正常运转。对未完成认定数量任务,认定后疏于管理,创业孵化基地报表反映入驻实体不达标,基地运行不正常,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市局将对相关区县认定管理情况进行督办。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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