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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技术工人待遇大家谈
  • 2018-04-04 00:00
  • 来源: 市人社局
  • 发布机构: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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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分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的出台从人才培养机制、人才评价机制、人才激励机制、人才保障等四个机制着手,全面提高技术工人待遇,体现了如下几个特点:

改进技能人才培养机制,构建技能形成与提升体系

《意见》明确了技能人才培养的根本导向:通过发挥国民教育、职业教育、企业教育多种教育融合的方式,改进技能人才培养机制,发挥多主体技能人才培养的作用,提高职业教育质量,促进产教融合。长期以来,技能人才培养不被重视,技术人才能力得不到提升,国家发展迫切需要的大批高素质应用技术人才短缺,无法满足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所提出的要求。同时,社会上对职业教育依然存在一些偏见与误区。对此,《意见》强调要充分发挥国民教育对技术工人成长发展的支撑作用,加大校企合作培养技术工人力度。让企业、本科高校、职业院校成为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主体,改革传统的人才培养模式,加快构建由企业、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本科高校、职业培训机构合作建设的现代化产业人才培养培训基地(中心)。

此外,《意见》所提出的加强终身职业技能培训的理念与联合国所倡导的“终身学习”理念相吻合。通过开展就业技能、岗位技能提升、创新创业等学习培训,加强职业素质培养,构建技能提升体系,支持技术工人凭技能提高待遇。

优化技能人才评价机制,落实分类评价政策

《意见》充分体现了以职业属性和岗位要求为基础的人才分类评价体系的建立。人才评价是人才发展体制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才资源开发管理和使用的前提。当前,技能人才评价机制还不够完善,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比照认定制度尚未建立。同时,还存在唯学历、唯资历等现象,导致技能人才晋升通道狭窄。对此,《意见》明确提出:“健全技术工人评价选拔制度,突破年龄、学历、资历、身份等限制,促进优秀技术工人脱颖而出。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比照认定制度,制定高技能人才参加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或认定的政策。”倡导坚持凭能力、实绩、贡献评价人才,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等倾向。“师带徒”业绩突出的,取消学历、年限等限制,破格晋升技术等级;探索设立技能专家、首席技师、特级技师等岗位。这些规定正是与“以职业属性和岗位要求为基础的人才分类评价”理念相吻合,是深入贯彻中央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具体措施。《意见》还指出:“制定高技能人才参加工程技术人才支撑评审或认定政策”,着力打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通道。

强化技能人才激励机制,提高技术工人“三大待遇”

《意见》通过多样性、创新性、可持续性和全面性的方式方法强化技能人才激励机制。有效的人才激励,可以激发人才的潜能,使其发挥最大的效能。随着国家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推进,技能人才队伍作为实施上述战略的重要支撑和基础保障,其相应的待遇应与之匹配。《意见》提出要提高高技能领军人才的“三大待遇”——政治待遇、经济待遇、社会待遇,并采用四种途径提高技术工人的待遇,逐步建立技能人才激励制度。从对高技能领军人才以多种方式进行特殊奖励来提高高技能领军人才的政治待遇,到制定高技能领军人才的年资(年功)工资制、年薪制、股权期权激励和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相关办法,再到完善技术工人特点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技术工人长效激励机制等,都体现了技能人才激励方式方法的多样性、创新性、可持续性和全面性。

建立高技能人才服务保障机制,增强技术工人获得感、自豪感、荣誉感

《意见》首次界定了高技能领军人才,包括: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等荣誉以及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认定的“高精尖缺”高技能人才。高技能领军人才的保障通过人才所享受的服务来呈现。同时,《意见》从专门化和全方位两个视角提出做好高技能人才的服务保障。专门化的服务体现在:要求各地设立高技能领军人才服务窗口,负责协调落实相关的待遇政策。全方位的服务体现在:高技能人才购(租)房、安家补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配偶和子女就业安置、积分落户等方面,这都意味着高技能人才所享受的服务与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服务平等对待。同时,《意见》还要求落实好技能人才的休息休假权利,并广泛宣传其劳动成果和创造价值,增强技术工人的获得感、自豪感、荣誉感和社会认同感。(刘洋 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人才战略与政策研究室)


提高技术工人待遇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2018年1月23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要创新技能导向的激励机制,进一步鼓励辛勤劳动、诚实劳动、创造性劳动,增强生产服务一线岗位对劳动者吸引力,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营造劳动光荣的社会风尚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这是党的新时代人才观和培育新时代技能型生产力的重大举措,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提高高技能领军人才的经济待遇

提高高技能领军人才的经济待遇是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重要方面和先进导向。目的是通过实现技高者多得、多劳多得,增强技术工人的获得感、自豪感和荣誉感,激发技术工人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进一步提高先进生产力水平。高技能领军人才是亿万技术工人的杰出人才和先进生产力代表,对技术工人队伍起着重要引领作用。因此,落实和提高高技能领军人才的经济待遇十分重要。

一是注重培养高技能领军人才和稳定高技能领军人才队伍。党的十九大明确指出我国的人才基础是技能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技能人才是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经济发展迈进中高端的主力军,高技能领军人才担负着高精尖制造领域技术公关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重大任务。培养更多的高技能领军人才和稳定高技能领军人才队伍尤为重要。一方面,要鼓励企业为高技能领军人才制定职业发展规划。制定高技能人才职业发展规划非常重要,它可以将高技能人才的发展前途与所从事的技能工作紧紧的结合在一起,以工作岗位为平台,实现技能提升和自我发展。企业要根据生产科研需要为高技能人才确定职业目标、制定提升标准、规划发展通道、提供技能培训和明确实现目标及时间。坚持使用人才与培养人才并重,建立起通畅的高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不断提升高技能领军人才的专业知识、技能水平和创新能力;另一方面,要完善高技能领军人才的年资(年功)工资制度。企业年功工资制度是按照职工工作年限和一定标准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报酬。完善高技能领军人才的年功工资要充分体现他们逐年积累的劳动贡献和技能贡献,稳定高技能领军人才企业工作岗位,鼓励他们在技术岗位上多做贡献。总之,我们既要为高技能领军人才创造职业发展环境,又要稳定提高他们的待遇,才能培养更多的高技能领军人才,使他们在企业创造出更多的经济价值和发展成果。

二是优化提升高技能领军人才的利益分配形式。《意见》指出“试行高技能领军人才年薪制和股权期权激励,设立特聘岗位津贴、带徒津贴,参照各级管理人员标准落实经济待遇”。实行高技能领军人才年薪制,就是以年度为单位,依据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和经营业绩,确定并支付高技能领军人才年薪的分配方式。实行年薪制可以把高技能领军人才的利益与企业利益更加紧密的联系起来,使高技能领军人才的目标与企业的目标高度一致,形成对高技能领军人才的有效激励和约束。对高技能领军人才实行与企业经营者相同的分配形式,参照各级管理人员标准落实经济待遇,是企业工资分配制度的一项改革,这项制度既提升了高技能领军人才的社会地位又增加了经济收入。在此基础上设立特聘岗位津贴、带徒津贴等,可以充分调动高技能领军人才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激发“师带徒”的热情,培育出更多的高技能人才。

试行高技能领军人才股权期权激励制度,是对高技能领军人才具有独立特色的激励模式。企业将其一定比例的股权分割出来,并授权董事会集中管理,作为股权期权的来源。由高技能领军人才与发起人股东签订股权期权协议,成为股权期权持有人,在股权认购预备期内享有一定的利润分配权,并在股权认购行权期内有权将其持有的股权期权变更为实质意义上的股权,成为公司股东。虽然不具有股东资格,也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但进入股权预备期以后享有相应的股东分红权,将高技能领军人才的最大自身利益与企业发展紧紧捆绑在一起。 这项改革打通了高技能领军人才成为企业股东的发展通道,必定会进一步强化高技能领军人才的企业主人翁地位,极大增强了高技能领军人才的获得感和稳定感,坚定终身服务于从业岗位的坚实基础。

三是破格对待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领军人才。《意见》指出,“对取得重大技术创新成果奖和“师带徒”业绩突出的高技能领军人才,取消学历、年限等限制,破格晋升技术等级”。“破格”培养、使用和晋升高技能领军人才,是党的人才政策的充分体现,是对高技能领军人才的重视和激励,也是不拘一格培养、选拔、使用人才的具体体现。特别是“取消学历”限制对高技能领军人才提供了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充分体现了不重学历重能力的新时代人才观。这项政策体现出了技能要素,对形成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的新时代社会新风尚将起到重要促进作用。

落实好《意见》,建立健全技能导向的激励机制,必将会增强技术工人的获得感、自豪感和荣誉感,进一步激发技术工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生产服务一线岗位对劳动者吸引力,营造劳动光荣的社会风尚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对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

探索技术工人长效激励机制

建立长期稳定的技术工人长效激励机制,是改变多年来形成的就业观、社会价值观的关键。长效激励机制对营造劳动光荣的社会风尚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鼓励技术工人辛勤劳动、诚实劳动、创造性劳动,增强生产服务一线岗位对劳动者吸引力,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必将起到重要重要。

一是企业要破除“唯学历”和“重学历门槛”的桎梏,建立重技能、论贡献的分配制度。《意见》指出,要制定企业技术工人技能要素和创新成果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办法,推动技术工人享受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政策。将技术工人技能要素和创新成果作为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的标准,无疑是目前企业工资制度的一大进步。技术工人技能要素的构成主要有专业知识、综合智力、敬业精神、创造力等方面。包括吸收知识、巩固知识、掌握专业技术、实际操作技术、积累实践经验、扩大知识面、运用知识分析问题的能力,敏锐独特的观察力,高度集中的注意力,高效持久的记忆力和灵活自如的操作力,创造性思维能力,掌握和运用创造原理、技巧和方法的能力等,这些都是构成创造力的重要基础。长期以来,一些企业仍然沿袭着计划经济形成的“按学历层次招工”和“按学历定工资标准”做法,这种工资制度极大的限制了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工人队伍建设。《意见》要求废除企业学历制度,建立企业重技能、论贡献的分配制度,对加强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培养高技能人才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二是鼓励企业对高技能人才实行技术创新成果入股、岗位分红等激励方式,促进长期稳定提高技术工人收入水平。企业实行创新成果和岗位分红,是对高技能人才创新成果和“重要贡献岗位”最大限度的承认和尊重。将高技能人才与“关键岗位和创新成果”紧紧捆绑在一起,将高技能人才收入与其在关键技术岗位发挥的重要作用和创新成果挂钩并机制化制度化,使之形成一种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必将在调动高技能人才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和稳定企业高技能人才队伍上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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