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遏制和打击转供电违规加价“以电牟利”违法行为,规范我市转供电环节价格秩序,维护用电主体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供电营业规则》《广东省供用电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汕头供电局决定即日起联合整治转供电经营环节(不含个人房屋租赁等民事关系行为)违规加价“以电牟利”违法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转供电主体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电价政策,禁止任何转供电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形式违规加价、乱收费,牟取不正当利益,损害终端用电户合法权益。
二、任何转供电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于“以电牟利”的违法行为:
(一)不按规定公示电费收取标准、分摊明细等信息,侵犯终端用电户知情权;
(二)在转供电环节违规加收其他费用,提高终端用户用电价格;
(三)在转供电环节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行为;
(四)截留降价红利,未及时将国家电价调整政策落实到终端用电户;
(五)通过虚增用电量、损耗等其他方式变相违规加价牟利;
(六)其他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的行为。
三、对转供电违规加价等“以电牟利”违法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暂未直抄到户且符合改造条件的转供电区域,各转供电主体统筹区域终端用电户意见达成一致后,可主动向供电部门提出“抄表到户”申请。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全市各转供电主体应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电价政策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转供电价格行为,存在违规收费的要立即纠正并清退多收费用。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整改、继续实施“以电牟利”违法行为的,依法从严查处,对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将公开曝光。
六、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转供电违规加价等“以电牟利”违法行为,举报人相关信息予以严格保密,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电话:市场监管局:12315,供电局:95598。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此告。
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汕头供电局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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