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宏华饮食有限公司自2017年9月份承包经营汕头职业技术学院(金园校区)“宏华食堂”,在出售饭菜时没有在经营场所公开标示饭菜具体销售价格,食堂内小卖部也有部分出售的商品没有按规定标示价格。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汕头市发改局对该司处以罚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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