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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市发改〔2021〕517号
市卫生健康局,各区县发展改革局、财政局: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疾控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混合检测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21〕38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汕头市财政局
2021年10月13日
附件·: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疾控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混合检测费收费标准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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