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市发改函〔2019〕263号
市直属(含中央、省驻汕)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扩大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对象范围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9〕64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汕头市财政局
2019年2月20日
函263(附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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