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市发改〔2016〕135号
市教育局:
现将《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粤发改价格函〔2016〕978号)转发给你局,请严格按照文件规定贯彻执行,并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汕头市财政局
2016年4月8日
135(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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