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市发改〔2019〕306号
市城市污水处理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打好我市污染整治攻坚战,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整改工作任务,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深入现场检视督导练江综合整治的签报》和汕头市委办公室《督办通知》的要求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第十四届第5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并通过了关于调整中心城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方案。现根据市政府汕府办会函〔2019〕5214号文批复精神,就实施调整中心城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中心城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分为居民、非居民两类;居民类由现行1.00元/吨(按用水量计,下同)调整为1.20元/吨;非居民类由现行1.40元/吨调整为2.00元/吨。
二、继续贯彻废止减免污水处理收费政策
根据《广东省发改委关于加快推进污水处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已经出台污水处理费减免或者缓征政策的,应当予以废止”等规定,对原“大、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敬老院、福利院等社会公共福利机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中心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特困户”等暂免征污水处理费的对象,按其用水分类采用相应污水处理费类别标准执行。
三、执行时间
自2019年11月1日起(按用水量计)执行。
四、有关要求
市城市污水处理管理中心和各有关单位要提前主动做好收费标准调整公示栏目的更新,抓住当前有利时机,通过多种形式加大政策宣传解释力度,确保调整收费标准后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19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