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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金平区转报汕头市金平区阳光学校2019年秋季起收费问题的批复
  • 2019-07-31 16:52
  • 来源: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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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市发改函〔20191135

金平区发展和改革局:

你局转报《关于汕头市金平区阳光学校2019年秋季起收费问题的请示》(汕金发改〔201927号)悉。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的规定,现就你区阳光学校2019年秋季起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阳光学校调整学费(含教科书费)收费标准,初中每生每学期由2650元调整为3130元,小学每生每学期由1800调整为2340元。

二、学费收取遵循“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即:2019年秋季起入校新生执行调整后的收费标准,2019年秋季前入校的学生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

三、其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请你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日常收费行为监管,督促学校做好收费公示工作,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9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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