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市发改〔2019〕191号
金平、龙湖、濠江区发改局,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天然气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8〕119号)和省发改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18〕10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汕头市中心城区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配气价格是指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通过城镇燃气管网向用户提供燃气配送服务的价格。
二、销售价格是指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通过城镇燃气管网将燃气销售给用户的价格。
三、中心城区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每立方米1元。
四、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实行基准价管理,销售价格由气源价格和配气价格构成。计价方式为:销售价格=气源价格+配气价格。其中,气源价格按实核算确定,以年为核算周期。供求双方在销售价格的基础上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价格,协商后的销售价格已包含配气价格。
五、中心城区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实行动态联动调整机制。在气源价格发生一定幅度的变化时,适时调整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配气价格在省政府未取消最高不超过每立方米1元规定之前,按此规定执行,若国家、省出台新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六、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在经营场所明码标价,标示燃气的品质、计价单位、销售价格、配气价格等内容。
七、本通知从2019年6月30日起实施,至2024年6月29日止。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