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市发改函〔2017〕1086号 |
汕头市民营口腔医疗协会:
你会《关于汕头市特种废弃物处理中心有限公司增加医疗废物处置费相关意见书》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情况函复如下:
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费列入政府定价(包括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目录,但不属价格听证项目。我市原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费收费标准是2006年经市政府批准执行的。该标准的实施,对加强我市医疗废物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医疗废弃物无害化处置以及环境控制标准的要求越来越严格,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备的运行及维护成本、人工费用、运输成本等均发生了变化,特别是2015年6月国家调整税收政策,取消了医疗垃圾处置免征税费优惠,医疗垃圾处置企业应按章纳税,政策性成本增加,使得企业难于消化并面临经营困难,因而要求调整收费标准。为保障我市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广东省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程序,并在进行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综合各方因素,形成我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费收费标准调整方案,方案经市发改局、环保局和市卫计局审核并联合报经市政府批准执行,同时在我局官方网站“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发布。
本次调整主要是针对多年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企业运营成本变化特别是近期政策性(税收)变化等因素进行调整,同时考虑原收费中按行政隶属关系分类、区级医院按病床数150张为界分类及部分类别项目收费比价不合理等问题,对原分类收费也进行了结构性调整。比如在区级以下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的业务中,部分项目收入与成本长期存在倒挂的现象。其中如各类诊所月处理包干费60-70元,折每日约2元,不足支付其医疗废物收集、运输、焚烧等处置费用,由于布点分散,处理中心每天专车上门收集及运送单位成本费用较大,收入与支出相比亏损较大。因此,在本次调整中对这类没有固定病床的医疗机构,采取简便易操作即按面积递增相对合理的计费办法,遇特殊情况还可结合实际按量计费,而且调整后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即各分类收费为最高收费标准),具体由双方协定。新的收费标准实施后,可能会出现部分付费主体特别是原面积较大的诊所实际付费变化较大的情况。对此,我局要求收费单位做好有关解释和协商工作,同时也请你会协助做好相关解释,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费问题,可根据市发改局、环保局、市卫计局《关于调整我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市发改〔2016〕530号)精神,直接与市特种废弃物处理中心有限公司协商,并按协议确定收费标准。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7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