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粤海水务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中心城区用水安全保障,促进水资源合理利用,根据国家《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及国家、省水价改革有关政策规定,经第十五届13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同意,现就实施调整我市中心城区自来水销售价格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中心城区自来水销售价格
中心城区自来水销售综合水价调整到每立方米2.53元,其中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分两步调整到位(详见附件):
(一)居民生活用水第一步水价调整:第一阶梯由现行每立方米1.88元调整为2.02元,第二阶梯由现行每立方米2.82元调整为3.03元,第三阶梯由现行每立方米3.76元调整为6.06元。
居民生活用水第二步水价调整:一周年后实施第二步调整,第一阶梯调整为每立方米2.16元,第二阶梯调整为每立方米3.24元,第三阶梯调整为每立方米6.48元。
(二)非居民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2.64元调整为2.96元。
(三)特种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6.50元调整为7.00元。
二、调整居民阶梯水量定额
居民家庭用水户(以4人计)第一阶梯水量每户每月调整为0—22(含)立方米;第二阶梯水量每户每月调整为22—40(含)立方米;第三阶梯水量每户每月调整为40立方米以上。实际居住人口超过4人的居民户,每增加1人,用水定额在各阶梯水量基础上分别增加5立方米/户·月。
三、继续实施水资源费(税)与自来水价格联动调整机制
当国家、省调整水资源费(税)收费标准时,中心城区自来水销售价格仍按照汕市发改〔2016〕536号文的规定,继续实施同步联动调整。具体如下:
(一)计算公式:综合水价增(减)(税前)=水资源费(税)增(减)额÷(1-水厂自用水合理损耗率)÷(1-合理产销差率)。
(二)实行公开发布制度。中心城区自来水销售价格联动调整,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由你司提出经市发改局按程序核定后通过门户网站、官方媒体向社会发布(不再启动听证等程序)。
四、优惠政策
(一)对中心城区低保户、特困户的居民生活用水每户每月优惠金额由现行的18元提高到25元。
(二)对非居民类中的工业用户,由你司予以定向水价优惠,按每立方米2.64元的标准计收,实行优惠的所需费用你司承担。
五、继续实行差别水价
(一)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和高污染企业实施惩罚性水价,其中对限制类企业加价10%,对淘汰类企业加价20%(具体企业名单按省、市有关部门公布的执行)。
(二)非居民用水户按广东省发改委、水利厅、住建厅关于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政策要求,具体按照汕头市水务局、住建局、发改局关于印发《汕头市中心城区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细则》(汕水〔2021〕13号)的要求及相关规定执行。
六、其他供水价格
(一)中心城区部分尚未直抄到户的住宅小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建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规定,为确保水价执行合理公平,全面贯彻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制度,对于因历史原因尚未实现供水直抄到户的住宅小区居民用户,供水价格由你司按照《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22〕5号)的相关规定,与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单位协商后执行。
(二)对潮阳区的供水价格,原则上继续按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价格计价。
(三)对汕头市域以外的供水价格,原则上继续按不低于综合水价由你司与临时用水单位商定,报市发改局和市水务局备案。
七、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6年2月1日起(按用水量计)执行。
八、有关要求
水价调整涉及社会面广,你司应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和价格解释,要在营业场所和企业门户网站公示各类水价、文件依据、服务咨询电话、举报投诉电话,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要加强管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强化安全供水保障能力;要统筹对调价收入的使用,将资金优先用于管网更新改造、水质提升、漏损控制等直接关乎供水安全与服务质量工作。实施过程中出现有关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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