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中心城区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20-02-03 09:36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
- 【字体:
大 中 小】
汕市发改〔2020〕28号
中心城区各相关经营单位:
为促进我市停车设施建设,提高中心城区停车资源配置效率,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和《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汕头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汕头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汕发改规2019003)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中心城区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定价方式和收费标准。中心城区公共文化、体育、医疗、教育、公共交通和旅游景点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库)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1-3。收费标准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中心城区具有垄断经营特征的停车场(库、泊位)和政府投资建设(设立)的停车场(库、泊位)等收费标准另文规定。
二、明码标价制度。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经营者,应当自觉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停车设施入口处及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设置标价牌,标明停车设施经营单位、地址、定价主体、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收费依据、服务内容、免费停放时限、投诉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三、属地管理原则。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督促经营者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明码标价规定,做好政策解读、宣传工作。
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实施收费前须将停车设施名称、性质、地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经营者名称、车位数量等信息报送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各级价格主管部门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及时公布。
本通知自2020年3月1日起执行,《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市发改〔2016〕206号)以及我局以前批复的相关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试行文件同时废止。若国家、省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1.汕头市中心城区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表(公共文化、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服务)
2.汕头市中心城区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表(公共交通配套停车服务)
3.汕头市中心城区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表(旅游景点配套停车服务)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2月1日
附件1
汕头市中心城区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表
(公共文化、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服务)
类型 | 收费标准(元/辆次) | 备注 |
2小时以内(含) | 2-4小时内(含) 每小时加收 | 4小时后 每小时加收 | 24小时最高 收费标准 | 1. 收费标准不分室内和露天、地面和地下,统一收费。 2.车辆停放30分钟内免费(不含自动收费停车设施);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市政工程抢修车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车辆免费。 3、机械停车位数量超过停车场总停车位数量50%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摩托车除外)可加收30%,收费按“四舍五入”取整到元。 4.计费时段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连续停放时间超过24小时的,超出部分重新累加计费。 5.公共文化、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服务向市民开放的按该收费标准执行。 |
小型车 | 2 | 1 | 2 | 18 |
中型车 | 4 | 2 | 4 | 36 |
大型车 | 6 | 3 | 6 | 54 |
二轮 摩托车 | 2 |
三轮 摩托车 | 4 |
附件2
汕头市中心城区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表
(公共交通配套停车服务)
类型 | 收费标准(元/辆次) | 备注 |
室内 | 露天 | 1.车辆停放30分钟内免费(不含自动收费停车设施);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市政工程抢修车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车辆免费。 2.机械停车位数量超过停车场总停车位数量50%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摩托车除外)可加收30%,收费按“四舍五入”取整到元。 3.计费时段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连续停放时间超过24小时的,超出部分重新累加计费。 4.公共交通配套停车服务向市民开放的按该收费标准执行。 |
2小时以内(含) 每小时 | 2小时后每小时加收 | 24小时最高收费标准 | 2小时以内(含) 每小时 | 2小时后 每小时加收 | 24小时最高 收费标准 |
小型车 | 5 | 3 | 28 | 3 | 2 | 18 |
中型车 | 10 | 6 | 56 | 6 | 4 | 36 |
大型车 | 15 | 9 | 84 | 9 | 6 | 54 |
二轮 摩托车 | 2 |
三轮 摩托车 | 4 |
附件3
汕头市中心城区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表
(旅游景点配套停车服务)
类型 | 收费标准(元/辆次) | 备注 |
室内 | 露天 | 1.车辆停放30分钟内免费(不含自动收费停车设施);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市政工程抢修车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车辆免费。 2.机械停车位数量超过停车场总停车位数量50%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摩托车除外)可加收30%,收费按“四舍五入”取整到元。 3.计费时段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连续停放时间超过24小时的,超出部分重新累加计费。 4.旅游景点配套停车服务向市民开放的按该收费标准执行。 |
4小时以内(含) | 4小时后每小时加收 | 24小时最高收费标准 | 4小时以内(含) | 4小时后 每小时加收 | 24小时最高 收费标准 |
小型车 | 8 | 4 | 28 | 4 | 2 | 18 |
中型车 | 16 | 8 | 56 | 8 | 4 | 36 |
大型车 | 24 | 12 | 84 | 12 | 6 | 54 |
二轮 摩托车 | 2 |
三轮 摩托车 |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