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市发改〔2019〕361号
中心城区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为规范养老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就中心城区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的除外,下同)养老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心城区由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政府定价的养老服务收费项目统一为护理费、床位费。
二、制定并公布的养老服务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不得上浮,下浮不限(护理费和床位费收费标准见附表)。
三、养老机构提供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或减少服务。
四、养老机构收费要自觉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基本设施与条件、服务内容、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主动接受入住老人或其家属(代理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五、养老机构收费实行属地管理,各区县要加强对辖区内养老机构日常收费行为的规范,指导养老机构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我市中心城区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收费管理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过程中,若国家和省有新的管理政策,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汕头市中心城区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收费标准表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汕头市民政局
2019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