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市发改函〔2019〕1154号
汕头市联达交通枢纽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汕头火车站站前广场停车场(充电桩)收费的报告》(汕联交枢〔2019〕32号)悉。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实施意见》(粤发改规〔2017〕5号)规定,现就汕头火车站站前广场停车场机动车停放设施服务收费及相关问题复函如下:
一、同意汕头火车站站前广场停车场实行按时段收取机动车停放设施服务费,具体标准见附件。
二、严格落实免费规定。所有进入停车场停放车辆30分钟内免费;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市政工程抢修车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机动车停放设施服务费的车辆免费。
三、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请在停车设施入口处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设置公示牌,标明停车设施经营单位、地址、定价主体、收费标准、计费方法、收费依据、服务内容、免费停放时限、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在实施收费前向社会公告时间不少于30天。
四、充电桩服务收费按我局汕市发改函〔2017〕1002号执行。
以上自成文之日起试行2年,试行期间应如实收集运营成本的相关数据,期间若上级政策或价格、成本等因素发生变化,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附件:汕头火车站站前广场停车场机动车停放设施服务收费标准表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