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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托养服务收费的复函
  • 2019-03-29 16:12
  • 来源: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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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价函〔2014135


汕头市福利院:

你院《关于要求调整老人托养服务收费的请示》(汕福字〔20138号)和《关于对<汕头市福利院自费托养收费方案>的意见》(汕福字201412号)收悉。根据价格成本监审和调查测算情况,经我局价格审议委员会审议同意,现就调整你院托养服务收费问题函复如下:

一、托养服务收费包括护理服务费、床位费、综合管理费、伙食费等,按月收取。各类别托养服务收费标准及服务内容见附件。

二、托养服务类别由福利院根据实际情况与托养对象协商并签订协议书确定。

三、特别护理(11)类床位费已含包房费用,其他服务类别单人包房者,每月按房间床位加收床位费;非本市户籍受托者的床位费,可按规定标准每月加收40%

四、伙食费是指受托者支付的餐费,无用餐按每天15元退餐款。

五、若受托者要求使用空调、电饭煲等较大型电器设备,每月免收10度照明费,余按实计收。

    六、入院体检一次性收费每人40元;办理出入院手续费每人20元。

    七、临时托养按天计费,收费标准(含护理服务费、床位费、伙食费)为:自理40/天·人,介助60/天·人,介护80/天·人。临时托养超过10天的,按月收费标准进行计收。

八、民政部门主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其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除经批准收取的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九、本规定自201451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如省有新的规定,则按省的规定执行。

附件:汕头市福利院托养服务费收费标准

汕头市物价局

2014422

(135)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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