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市发改函〔2017〕1207号
汕头市中心医院:
你院《关于申请我院地下机械停车场继续执行小汽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汕中心医〔2017〕72号)悉。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实施意见》(粤发改规〔2017〕5号)等规定,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中心医院门诊综合楼地下机械立体停车场小汽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附件执行。连续停放时间超过24小时的,超出部分按附件规定重新计费。
二、进入地下机械立体停车场停车不超过15分钟的车辆、执行公务的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市政工程抢修车辆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的车辆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三、住院患者(包括患者家属或陪护人员)接送车辆凭《汕头市中心医院住院部接送患者停车申请单》免费停放于住院部地面停车场。
四、停车场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场所入口处及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用标价牌标明停放服务内容、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费方法、住院患者接送车辆停放规定和投诉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五、小汽车进入停车场时,停车场应当提供能够准确记录机动车牌号、进入时间的记录牌或卡;小汽车驶离停车场凭该记录牌或卡交纳停放服务费,停车场应当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
执行期间,若省、市出台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汕头市中心医院门诊综合楼地下机械立体停车场小汽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表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7年8月22日
附件: 汕头市中心医院门诊综合楼地下机械立体停车场 小汽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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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定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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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放时间 |
收费标准(元/辆·次) |
备注 |
1小时以内 |
2 |
1、连续停放时间超过24小时的,超出部分重新计费。 2、进入地下机械立体停车场停车不超过15分钟的车辆、执行公务的军、市政工程抢修车辆和法律法规规章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的车辆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
1小时以上至2小时(含2小时)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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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小时以上至3小时(含3小时)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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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小时以上至5小时(含5小时)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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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小时以上至7小时(含7小时)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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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小时以上至9小时(含9小时)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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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小时以上至至24小时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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