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市发改函〔2017〕379号 |
汕头太安骨科医院:
你院《关于要求降低我院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收费标准的请示》(汕太骨医﹝2017﹞3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情况函复如下:
鉴于原汕头市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费收费标准是2006年经市政府批准执行的。该标准的贯彻实施,对加强我市医疗废物管理,规范医疗废物处置收费,对防治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医疗废弃物无害化处置,以及环境控制标准的要求越来越严格,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备的运行及维护成本、人工费用、运输成本等均发生了变化,特别是2015年6月国家调整税收政策,取消了医疗垃圾处置免征税费优惠,医疗垃圾处置企业应按章纳税,同时原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中在分类上存在按行政隶属关系及区级医院按病床数150张为界上下分类、部分项目收费比价及其收支不合理(收费收入与实际处置成本倒挂)等问题,这些无疑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产业的经营产生了直接影响。汕头市特种废弃物处理中心有限公司因新增税负等运营成本增加,经营面临困难,为此要求调整我市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费收费标准。为保障我市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工作的正常开展,我局会同市环保局和市卫生局,根据《广东省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办法》、《汕头市市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在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方因素,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程序,形成我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费收费标准的调整方案,并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实施。
根据你院反映情况,应属于本次调整的问题,新的收费标准执行后,可能存在付费主体实际付费变化较大的实际。经研究并考虑你院的实际情况,请你院根据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汕头市环境保护局、汕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调整我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市发改〔2016〕530号)精神,直接与汕头市特种废弃物处理中心有限公司协商,并按协议确定收费标准。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7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