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市发改〔2016〕532号
市城市污水处理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省发改委、财政厅、住建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770号)、《广东省发改委关于加快推进污水处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10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按时完成国家和省2016年度价格改革重点督查项目的任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和城管局在成本监审、调研、召开座谈会讨论等基础上,结合实际并综合考虑各方因素,第十三届9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通过了中心城区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方案。现根据市政府汕府函〔2016〕 号文批复精神,就实施中心城区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中心城区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含污泥处置费用)分居民与非居民(包括特种用水,下同)两类;居民按现行1元/吨(按用水量计,下同)不变;非居民从现行1元/吨调整为1.4元/吨。
二、贯彻有关废止减免(或缓征)污水处理费政策
根据《广东省发改委关于加快推进污水处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105号)中“已经出台污水处理费减免或者缓征政策的,应当予以废止”等相关规定,因此,对原“大、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敬老院、福利院等社会公共福利机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中心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特困户”等暂免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对象,不再免征收污水处理费,并按其用水分类采用相应污水处理类别征收标准执行。
三、执行时间
以上规定自2016年12月31日起(按用水量计)执行。
四、有关要求
市城市污水处理管理中心和各有关单位要主动做好收费标准调整公示和宣传解释工作,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宣传解释力度,确保完成国家和省交办的任务。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2016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