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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16-11-10 00:00
  • 来源: 市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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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价〔2012〕59号

各区县物价局,濠江区发展规划局、城市建设管理和环境保护局、城市综合执法和安监局,澄海区房产管理局、潮阳区房地产管理局、潮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汕头高新区国土资源局,金平、龙湖房屋管理所: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行为,根据有关规定,现就住宅物业服务小区约定具体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备案、申领收费许可证程序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宅物业服务小区具体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的确定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参考样式见附件一)或物业服务补充协议(参考样式见附件二)。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必须向区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申领收费许可证。

三、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备案、申领收费许可证应提交如下资料:

(一)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申请书(参考样式见附件三)和填写《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申请表》一份;

(二)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及住宅小区命名批准文件复印件或房产主管部门出示的物业管理区域备案回执复印件;

(三)物业服务收费备案表(样式见附件四);

(四)经住宅物业服务小区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加具意见的已签订物业服务协议的业主用户名册(样式见附件五);

(五)与业主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或补充协议复印件。

四、区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受理物业服务收费备案、收费许可证申请后,对符合规定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文书(具体样式见附件六)和收费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以备案(具体样式见附件七)和核发收费许可证,并说明理由。

五、住宅小区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重新备案和核发收费许可证。

附件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参考样式)

二:物业服务补充协议(参考样式)

三: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申请(参考样式)

四:物业服务收费备案表(样式)

五:住宅小区业主名册表(样式)

六:备案回执(样式)

七:物业服务收费备案意见(样式)

(059)附件1-7.doc

二O一二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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