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分享到:
汕市发改函〔2020〕38号
汕头市粤海水务有限公司: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降低用水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0〕49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贯彻落实阶段性降低个体工商户用水到户价格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心城区个体工商户用水到户价格每立方米由2.64元降低至2.376元。
二、2020年上半年,受疫情影响不能足额缴纳用水费用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欠费不停供”。
三、阶段性降低个体工商户用水到户价格的执行时间为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
请将落实情况、实施方案、效果及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等及时报告市发展改革局(迳送收费管理科)。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4月1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发展改革委,市政府办公室。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