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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20190472
各区县发改局、司法局,各公证机构: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_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公证服务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9〕310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公证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省文件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或门户网站公示公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二、本通知自2019年9月1日起执行。《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汕头市司法局转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调整我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市发改函〔2018〕320号)同时废止。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汕头市司法局
2019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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