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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规范转供电主体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 2018-11-29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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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发改价监告诫〔20184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规范转供电

主体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汕头市各转供电主体: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电网和转供电环节电价重点检查的通知》(粤发改价监函〔20185051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落实转供电电价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对我市各转供电主体郑重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

各转供电主体应按照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8375号)要求,严格执行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同时应将今年已实施的降价措施全部等额传导给专供区域内的终端用户,不得截留,确保国家降低电价成果真正惠及终端用户。

二、认真做好明码标价收费公示工作

各转供电主体在提供转供电服务时,要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用户缴纳电费场所或者显眼地方进行公示,向用户公开收取的电价、电量和分摊费用等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让用户明明白白缴费。

三、积极配合做好供电直抄到户工作

各转供电主体要积极与供电部门联系沟通,配合供电部门,创造条件实现直接供电、直抄到户。

各转供电主体应按照本提醒告诫书的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对经提醒告诫仍然不整改的价格违法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进行查处,并将违规加价、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等失信行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对外公示。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81129

(汕发改价监告诫【2018】4号)汕头市发改局关于规范转供电主体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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