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平、龙湖、濠江区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教育局,市属各相关学校: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义务教育学校校内课后服务保障工作,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厅关于做好义务教育阶段课后服务收费及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广东省教育厅等四部门转发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课后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地方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汕头市中心城区义务教育阶段课后服务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供下午放学后校内课后服务需要向学生收取课后服务(非内宿学生)收费标准为每生每课时2.5元。
二、校内课后服务遵循学生自愿参加原则;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课后服务的,应参照学生资助政策予以减免。
三、学校要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应将开展校内课后的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及时向学生及学生家长公示。
四、本通知自2024年春季学期起执行,实施时间为2024年至2026年。此前我市出台的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调整,按照新政策执行。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教育局
2024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