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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市发改〔2023〕4号
市教育局,各区县发展改革局、财政局: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全省教育部门教育考试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22〕442号)文件精神,我们按要求对相关政策文件进行清理并予以公布,请严格执行。
一、经对相关政策文件进行清理,汕头市废止的教育考试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文件详见附件1;同时,我市依据粤发价格〔2022〕442号附件2废止的文件转发或出台的其它收费政策文件一并废止。
二、请各区县认真组织清理,及时废止本地区已不符合有关规定和管理需要的教育考试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文件。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汕头市财政局
2023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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