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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汕头市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的政策解读
  • 2022-09-06 10:51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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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局联合市教育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政策进行重新修订,以部门规范性文件联合印发《汕头市发展改革局汕头市教育局汕头市财政局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汕头市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汕市发改〔2022〕347号,汕发改规202200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修订我市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修订背景

        一是实施时限即将到期。2018年,为加强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市发展改革局、教育局、财政局以部门规范性文件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汕头市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汕市发改〔2018〕236号,汕市发改规2018001号),并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按照文件规定,该“通知”将于2022年8月31日到期,根据该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政策执行的情况,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联合市教育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政策进行重新修订,并作为部门规范性文件施行。

       二是结合政策进行完善。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措施的出台,明确统一了我市公办幼儿园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定价形式、退费规定及收费公示等相关规定,进一步敦促幼儿园严格执行并接受相关行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管,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的幼儿园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健康持续发展;同时,近几年来国家和省相关教育管理政策的陆续出台,以及今年省人民政府印发了新版《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为贯彻落实相关政策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办幼儿园教育收费管理,我们按照政策及时进行修订。

       二、相关政策依据

     (一)主要依据

      1、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

      2、《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教财[2020]5号)

      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22]5号)

      4、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2011〕64号)

    (二)参考文件

     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粤价〔2012〕47号)(2016年省已废止,但可参考)

     三政策修订条款和需要说明的相关内容

    (一)修订的相关条款

     1.增加职能部门。鉴于2018年出台该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政策时,涉及价格监督检查的工作由我局价格监督检查局(市价格举报中心)承担。2019年,根         据市调整部门职责的相关规定,原市发展改革局的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执法职责已随职能划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因此,本次修订该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政策依职能增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联合行文的单位,更好地发挥市场监督部门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的监督检查。

同时,在《收费管理的通知》“六、各级公办幼儿园实行属地管理”增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工作职责表述。

      2.修改相关表述。《收费管理的通知》“一、(一)、3.公办幼儿园保教费……。累计在园时间不满10天(含10天,以工作日计算,下同)的,幼儿园按保教费缴费额的80%退还;超过10天但未满30天的,按保教费缴费额的50%退还;超过30天但不满50天的,按保教费缴费额的30%退还,……”修改为“一、              (一)、3.公办幼儿园保教费……。累计在园时间不超过10天(含10天,以工作日计算,下同)的,幼儿园按保教费缴费额的80%退还;超过10天但不超过30天的,按保教费缴费额的50%退还;超过30天但不超过50天的,按保教费缴费额的30%退还,……”。理由:表述更为清晰、明朗。

3.规范票据使用。《收费管理的通知》“五、公办幼儿园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必须单独立帐,使用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规定的票据”修改为“五、公办幼儿园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必须单独立帐,其中服务性收费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票据,代收费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票据”。理由:参照《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教财[2020]5号)进行明确。

       (二)实施时限。根据《汕头经济特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汕府令第201号)有关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规定,新修订《通知》明确自 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相关导读:《关于进一步规范汕头市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汕市发改〔2018〕236号,汕市发改规2018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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