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分享到:
汕市发改函〔2022〕2号
市卫生健康局,各区县发展改革局、财政局: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降低疾控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1〕2535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贯彻执行。
附件: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降低疾控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pdf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汕头市财政局
2022年1月4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