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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市发改〔2021〕667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局、教育局,各有关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要求,根据《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1〕2391号)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义务教育阶段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义务教育阶段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属于非营利性机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学科范围按教育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二、我市制定并公布义务教育阶段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培训机构在制定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
三、培训机构应自觉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实施或调整收费时应提前在机构网站或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培训时长、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本通知自2022年春季开学起执行。我市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参照执行。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汕头市教育局
2021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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