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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发展和改革局、教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1〕239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请各区县督促培训机构按要求及时做好收费信息公开,并于每年6月底前将招生简章、收费标准、教师资质等资料,连同上一年度收入、成本、利润以及关联交易、政策执行等情况分别报送给属地教育、发展改革和市场监管部门。
附件: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市场监管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1〕2391号).PDF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汕头市教育局
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
202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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