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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市发改〔2021〕581号
各区县发展和改革局、教育局、财政局,各高等学校:
现将《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粤发改规〔2021〕1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的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pdf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汕头市教育局 汕头市财政局
2021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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