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市发改〔2021〕27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规范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21〕17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并严格执行。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水务局
2021年1月13日
27(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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