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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中心城区自来水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20-06-17 15:50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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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市发改〔2016〕536号

市自来水总公司:

    为贯彻省发改委、财政厅、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847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水价形成机制,促进自来水公共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第十三届9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同意(汕府办会函〔2016〕9509号文),现就实施调整我市中心城区自来水销售价格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自来水销售价格

中心城区自来水销售综合水价由现行每立方米2.14元调整到2.25元,调高0.11元,幅度5.14%。具体价格如下:

   (一)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由现行每立方米1.78元调整为1.88元;第二阶梯由现行每立方米2.67元调整为2.82元;第三阶梯由现行每立方米3.56元调整为3.76元。

   (二)非居民生活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2.52元调整到2.64元。

    (三)特种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6元调整到6.50元。

    二、建立水资源费与自来水价格联动调整机制

    当国家、省调整水资源费收费标准时,中心城区自来水销售价格按照下列办法进行同步联动调整。具体如下:

   (一)公式如下:综合水价增(减)(税前)=水资源费增(减)额÷(1-水厂自用水合理损耗率)÷(1-合理产销差率)

   (二)实行公开发布制度。中心城区自来水销售价格联动调整,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由市供水单位提出经市发改局按程序核定后通过门户网站、官方媒体向社会发布(不再启动听证等程序)。

    三、扩大优惠幅度

    对中心城区低保户、特困户的居民生活用水每户每月优惠金额由现行的15元提高到18元。

    四、实行差别水价

  (一)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和高污染企业实施惩罚性水价,其中对限制类企业加价10%,对淘汰类企业加价20%(具体企业名单按省、市有关部门公布的执行)。

  (二)根据省发改委、水利厅、住建厅《关于全面推行和完善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粤发改价格〔2015〕805号)规定的目标要求和我市实际, 按循序渐进的原则,争取在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对月用水量超过1万立方米的非居民用水户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按照累进加价标准的1倍至3倍计收,具体征收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依照程序报经市政府批准实施。

   五、其他供水价格

  (一)中心城区部分尚未直抄到户的社区以及住宅小区二次供水总表中的居民居家生活用水按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价格计价。

  (二)对潮阳区的供水价格原则上按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价格计价。

  (三)汕头市以外的供水价格原则上不低于综合水价,由供水企业与临时供水单位商定,报市发改局和市水务局备案。

  (四)龙湖区外砂镇、新溪镇自来水价格仍按现行价格管理权限制定或调整。

  (五)中心城区直抄范围的居民生活用水继续实施阶梯式水价(水量基数及计算口径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六、执行时间

   以上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按用水量计)执行。直抄居民用户一个月抄一次表的,2017年2月份按抄见水量和调后水价计收;两个月抄一次表的,2017年2月份按抄见水量和调前调后算术平均水价计收,2017年2月份起按调后水价执行。

   七、有关要求

   水价调整涉及社会方方面面,你司应高度重视,认真做好价格公示和宣传解释工作,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宣传解释力度,同时要提高服务质量,确保水价调整及有关事项的顺利实施。实施过程中出现有关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附件: 汕头市中心城区自来水销售价格调整表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6年12月30日

536(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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