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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16-12-30 00:00
  • 来源: 市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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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市发改〔2016〕530号

汕头市特种废弃物处理中心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关于调整我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为保障我市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广东省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办法》(粤价〔2004〕208号)等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汕府办综文〔2016〕1-334号),现就调整我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费收费标准

汕头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费收费标准分为:有固定病床医疗机构、没有固定病床医疗机构和其它单位(临时委托医疗废物处置)三类。其中有固定病床医疗机构细分为一、二、三级医院和精神病医院共四级,无固定病床医疗机构则按营业规模(面积)的大小分为六级。计费办法为有固定病床医疗机构按病床实际占用日数(床日)计收费;无固定病床医疗机构按月包定额计收费;其它临时委托医疗废物处置的单位按实际处置量计收费。具体分类收费标准见附件。根据《广东省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办法》(粤价〔2004〕208号)规定,医疗废弃物处置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以上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费为最高收费标准。
二、执行时间
以上收费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请按规定到我局换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并认真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附件:汕头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费收费标准表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汕头市环境保护局

汕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6年12月29日

530(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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