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市发改函〔2016〕1551号
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关于请求调整停车场收费标准的函》(汕医一附〔2016〕24号)悉。为进一步提高医院停车场车位利用率,缓解病人就医停车难问题,根据《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16〕16号)、《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粤价〔2009〕236号)和《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通知》(汕发改〔2016〕20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你院停车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院作为试点单位,重新核定医院停车场小汽车类型的收费标准,统一实行不同时段差别收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医院应合理规划接送患者循环车道,并在门诊、急诊、住院部位置空置出一定停车车位方便接送患者车辆临时停车,空置车位不得收费。
三、进入停车场30分钟内的免收停车费。执行公务的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及市政工程抢修车辆免收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
四、除小汽车之外,其他类型车辆的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按《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市发改〔2016〕206号)相应的标准执行。
五、停车场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经营场所入口处及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用标价牌标明停放保管服务内容、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费方法和投诉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六、车辆进入停车场时,停车场应当提供能够准确记录机动车牌号、进入时间的记录牌或卡;车辆驶离停车场凭该记录牌或卡交纳停放保管服务费。停车场应当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严格执行政府收支管理规定。
七、本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为试点实施,收费标准从2017年2月1日起试行1年。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及时向我局反映试点相关情况。试行期间应详实收集收费相关数据,于试行期满1个月前将收费执行情况和相关数据报送我局,收费标准重新报我局审批。同时,要注重总结经验,为下一步该类型停车收费改革提供借鉴。
收费单位按规定程序到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申领手续。
附件: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停车场小汽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表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6年12月29
附件:
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停车场小汽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表
停放时间 |
收费标准(元/辆·次) |
备注 |
1小时以内至2小时(含2小时) |
2 |
1.车辆停放30分钟内免费。 2.连续停放时间超过24小时的,超出部分重新计费。 3.执行公务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及市政工程抢修车辆免收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 |
2小时以上至3小时(含3小时)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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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小时以上至4小时(含4小时)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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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小时以上至5小时(含5小时)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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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小时以上至6小时(6含小时)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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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小时以上至7小时(含7小时)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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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小时以上至8小时(含8小时)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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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小时以上至9小时(含9小时)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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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小时以上至24小时 |
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