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市发改函〔2016〕489号
市卫生计生局:
现将《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关于我省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粤发改价格函〔2016〕1037号)转发给你局,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汕头市财政局
2016年5月17日
函489(附转发).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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