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发展改革局、卫生计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濠江区发展规划局,市卫生计生局直属各医疗机构、汕头大学医学院各附属医院、驻汕各医疗机构:
根据省发改委、卫计委、人社厅《关于实施〈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有关医疗服务价格规定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807号)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省出台公立医疗机构新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之前,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继续按现行价格执行。现将《汕头市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以下简称《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印发给你们,并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粤发改价格〔2015〕807号(附件1)要求,我们对不符合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将《关于汕头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及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汕价〔2007〕54号)等政策文件予以废止(附件2)。同时,省《予以废止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文件目录》中所列文件我市对应转发的相关文件也一并废止。
各地要抓紧全面清理,凡以废止的政策文件为依据制定发布的政策文件,应相应予以废止或修改,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二、《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是我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政府指导价。分为:三级、二级、一级,各级公立医疗机构的级别应以发证机关核准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为依据,按规定级别对应进行收费。对发证机关尚未核定级别的医疗机构应向市价格、卫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确定具体执行的医疗服务价格等级。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开展的卫生服务项目,按一级医疗机构的收费标准执行。
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在不超过市规定的项目价格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医疗服务价格,不再向价格、卫生主管部门进行价格备案。
《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项目以外,确需新增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必须严格按照程序逐级申报。
我市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仍按原汕头市物价局、卫生局(汕价〔2010〕204号)文的规定执行。
计划生育手术价格,仍按汕头市人口计生局、财政局、卫生局、物价局(汕人口计生局〔2006〕92号)文的规定执行。
三、各地发展改革、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主动协调,加强指导,规范医疗服务价格。
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严格遵守明码标价、日费用清单制度等规定,切实做好价格信息公开工作,保障患者对其就医全过程价格信息的知情权。
各级价格监测预警机构要加强价格监测预警,及时掌握市场价格动态,防范价格异常波动;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机构要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医疗服务价格秩序。
以上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关于实施《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有关医疗服务价格规定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807号)
2.汕头市予以废止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文件目录
3.汕头市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另行寄送)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汕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