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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政府指导价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备案管理的通知
  • 2016-11-10 00:00
  • 来源: 市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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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价〔2012〕10号

各区县物价局,濠江区发展规划局、城市综合执法和安监局,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粤价〔2010〕1号)和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政府指导价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管理的通知》(粤价〔2011〕322号)以及《汕头市物价局汕头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汕价〔2011〕264号)的规定,对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不含别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下同)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并实行备案管理。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备案管理的物业服务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在公布的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最高上限价格内,根据住宅小区的服务等级、服务质量、业主承受能力等因素,与业主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区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二、申请物业服务收费备案应提交如下资料:

(一)经住宅小区所在地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加具意见的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申请书(样式见附件1);

(二)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物业服务收费备案表(样式见附件2);

(四)与业主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复印件。

三、价格主管部门受理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申请后,对符合规定,同意备案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文书(具体样式见附件3);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以备案,并说明理由。

四、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已备案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执行。需调整收费标准的,应重新备案,未经备案,不得擅自调整。

各区县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当地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管理的具体操作办法和程序。

附件:1、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申请(样式)

2、物业服务收费备案表(样式)

3、备案回执(样式)

4、物业服务收费备案意见(样式)

(010)附件1-4.doc

O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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