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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汕头220千伏上华站扩建第四台主变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汕市环辐建〔2025〕7号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汕头供电局:
你单位报来由江西省地质局实验测试大队编制的《汕头220千伏上华站扩建第四台主变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汕头供电局拟于澄海区上华镇220千伏上华站东南侧建设汕头220千伏上华站扩建第四台主变工程。新增180MVA的#4的主变压器一台,新增无功补偿1×5×8MVar电容器组。扩建项目新增征地面积4750m2,围墙内占地面积4313m2,扩建后围墙内总面积39656m2,不涉及基本农田。
二、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汕头市生态环境局澄海分局初审意见和汕头市生态环境技术中心技术评估报告,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施工工艺和防治污染、防止生态风险的措施进行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考虑工程建设总体可行。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声环境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施工期通过使用低噪声设备,加强设备维护保养,合理布置设备,合理安排工期等噪声污染控制措施,控制噪声对外环境的影响。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洗车和喷洒降尘,生活污水经原有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进入澄海区清源水质净化厂进行集中处理。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加强施工粉尘控制,落实施工工地“6个100%要求”,防止扬尘排放影响外环境。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要求。施工期开挖土石方优先回用于场地平整,建筑垃圾和多余的土石方运至已取得核准建筑垃圾处置(受纳)单位妥善处置,生活垃圾及时清运;营运期废蓄电池、废变压器油、事故油等定期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置;生活垃圾定期交由环卫部门处置。
(五)严格落实防治工频电场、工频磁场等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变电站周边工频电场强度、工频磁感应强度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制》(GB8702-2014)要求。
(六)建立健全环境风险事故防范应急体系,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设置足够容积的应急事故油池,切实防范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七)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规范开展污染物排放监测和环境质量监测工作。
(八)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拟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汕头市生态环境局澄海分局负责。
汕头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19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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