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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潮阳区肉类食品一体化加工产业园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汕市环建〔2026〕9号
广东潮之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由广东南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潮阳区肉类食品一体化加工产业园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广东潮之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拟在潮阳区金浦街道梅东经济联合社前陇洋建设潮阳区肉类食品一体化加工产业园。项目占地面积53333.9㎡,建设4栋生产厂房和1栋农副食品加工厂房,配套设有一般固体废物仓库、危险废物仓库、无害化处理间、污水处理站(一期、二期)等。全厂建成后年屠宰生猪70万头、牛10万头、羊16万只、家禽1100万只,生产肉制品300吨。项目分两期建设。其中,一期年屠宰生猪50万头、牛5万头、羊16万只。主要生产设备包括:1#半自动化生猪屠宰生产线、1#半自动化牛屠宰生产线和1#半自动化羊屠宰生产线。配套建设一般固体废物仓库、危险废物仓库、无害化处理间、污水处理站一期(处理规模1200t/d)等。二期年屠宰生猪20万头、牛5万头、家禽1100万只,生产肉制品300吨。主要生产设备包括:2#半自动化生猪屠宰生产线、2#半自动化牛屠宰生产线、1#半自动肉鸡屠宰线、1#半自动肉鸭屠宰线、1#半自动肉鹅屠宰线,及肉制品生产设备。配套建设冷库、污水处理站二期(处理规模1000t/d)等。
二、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汕头市生态环境局潮阳分局初审意见以及汕头市生态环境技术中心技术评估意见,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项目严格按照《报告书》所列性质、规模、采用的工艺和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进行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考虑,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评价结论。项目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基础上,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采用先进、成熟的废气治理技术,确保废气长期稳定达标排放。项目运营期氨、硫化氢及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厂界无组织排放的氨、硫化氢及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厂界二级标准限值。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的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经厂区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表3的畜类屠宰加工一级排放标准及潮阳区污水处理厂设计进水水质要求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汇入汕头市潮阳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处置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贮存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并依法依规进行暂存处置。
(四)建立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防范体系。项目应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防范环境风险事故发生。布设足够容量的事故应急池、初期雨水收集系统、污水处理站周边设置围堰,保障废水不得进入外环境。
(五)严格落实环境监测计划。按要求设置地下水监测井,定期开展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
(六)加强企业生态环境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在施工期和运营期间要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主动发布企业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生态环境诉求。
三、《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拟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局潮阳分局负责。
汕头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30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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