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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意见》有效期届满前的评估报告
  • 2020-09-14 16:02
  • 来源: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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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市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评估工作的要求,我局对《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意见》(汕府办〔2015〕57号,下称《意见》)组织开展了有效期即将届满前的评估工作,目前该项工作已完成,经分析研究,现就有关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文件基本情况

     《意见》于2015年5月由原市旧城办牵头起草,同年9月以市政府名义印发。文件的出台是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和城市建设的顺利实施。在内容方面,文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了相关贯彻实施意见,并明确了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责任和分工,初步实现了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意见》有效期至2020年9月12日,因我市基础设施建设和亚青会筹备的迫切需要,我局于2020年2月提前启动了《意见》的有效期即将届满前的评估工作和修订工作。

二、主要工作内容

      (一)成立评估工作小组。按评估工作要求,我局成立了专项工作小组,加强对该项工作的指导、协调。工作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二)制定评估工作方案。对照评估标准,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制订了《关于〈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意见〉有效期届满前评估工作方案》,明确了评估目的、评估内容和标准、评估步骤和方法、组织保障等内容,科学统筹部署评估工作,确定了政策法规科牵头,有关科室配合的协作机制,确保评估工作的有序进行。

      (三)形成《意见》征求意见稿及评估报告。为保证修订工作的针对性和系统性,我局在征求各区(县)、我局相关科室在实施过程中的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形成了《意见》征求意见稿及评估报告。

      (四)开展调查研究。在《意见》征求意见稿及评估报告经我局局长办公会议同意后,将正式启动征求意见工作,就《意见》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各管委会、各区(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意见,并在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上公布《意见》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管理对象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五)分析研究调查结果。调查完成后,我局及时组织评估工作小组成员进行研究分析,结合已收集的问卷和意见建议,对文件的合法性、协调性、合理性、可操作性、规范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全面掌握文件的实施情况,为形成制订说明和政策解读打好基础。

三、评估结论

      经过分析评估,从整体上看,汕府办﹝2015﹞57号文在实施过程中,市、区(县)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文件规定,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监督管理,推动了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基本实现了文件出台的预期目标,有修订并继续实施的必要。

     (一)合法性。文件内容与现行实施的上位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未存在抵触的情况。

     (二)合理性。《意见》在设定的行政权力和责任相当,管理对象权利和义务一致,主要制度和各项管理措施合理、恰当,适合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需要;所规定的各项制度措施具体可行,具备可操作性,较好解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三)完善性。从前期实施情况看,各项制度措施比较完备,切合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实际。在实施过程中,结合《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粤建房〔2013〕26号)等政策法规的规定,深化指导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四)实施效果。《意见》实施五年来,进一步明确规范了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和管理机制,细化了征收和补偿工作相关程序,切实维护了公共利益,保障了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主要体现在:一是建立以政府为主体、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具体工作的工作机制。二是指导、监督各区(县)依法开展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严格执行房屋征收法定程序。三是依法依规确定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四是做好房屋征收与原房屋拆迁的衔接工作。截至2020年4月15日,全市按照《意见》开展房屋征收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但未完成的项目共8个。

     (五)存在问题。一是在职责方面,《意见》没有明确市、区(县)房屋征收部门的主要职责,应修订完善。二是没有关于组织“听证会”前提条件的具体规定。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明确为“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过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完善方案并及时公布”。三是《意见》没有明确征收评估争议的处理机制,有必要予以修改完善。四是征收补助标准方面,《意见》中规定征收补助幅度控制在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的15%以内,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这是该条例赋予各地市、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办法的权限,且没有明确条件限制,为房屋征收工作留下灵活的操作空间,市、区(县)人民政府可根据不同征收项目所处区位分别制定征收补助和奖励标准。为此,有必要对《意见》中的征收补助标准进行修改。

       综上,为切实保障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开展,落实“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原则,巩固该规范性文件对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积极效果、保证政策的连贯性,我局认为:应当针对该文件存在的问题进行修改并重新颁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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